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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新闻报道侵犯法人的名誉权案件】(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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