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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贷款政策
1、凡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异地)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异地)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2、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与贷款地中心的要求相同,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3、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 , 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
贷款条件
(一)异地贷款对象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包括湖北省内城市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与武汉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城市 。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包括:长沙、合肥、南昌、岳阳、九江、安庆、六安、铜陵、株洲、抚州、湘潭、宜春 。借款人为武汉户籍,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 。
(二)异地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5、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 ,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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