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官回避规定 民事案件法官回避规定


民事诉讼法官回避规定 民事案件法官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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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官回避规定 民事案件法官回避规定】(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前款规定 , 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上述材料中被告没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因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证明法官与原告是否有何种关系 。
其次如果有权利申请,被告要求书面回复,是否书面回复还是口头回复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诉的第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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