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继承问题 事实婚姻 继承

【事实婚姻的继承问题 事实婚姻 继承】

事实婚姻的继承问题 事实婚姻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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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 , 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 , 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说(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 , 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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