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三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但在实际赔偿标准上面,由于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就无法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 具体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 , 可以根据当地的标准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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