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云南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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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 , 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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