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随便语:面对三个同龄坏孩子的殴打 。15岁少年若不甘受辱 。似乎只能拔刀反抗 。
地点:湖南东安县
时间:3月27日
事件:15岁少年遭到三名辍学无业同龄人殴打 。拔刀捅死前同学
(1)湖南东安县警方通报案情:3月27日中午12时20分许 。15岁的学生小熊在该县某小吃店内 。遇到周某等三名无业人员 。周某曾是小熊在学校里的隔壁班同学 。后辍学回家 。
(2)周某上前质问小熊 。引发冲突 。
当时 。周某等三人上前殴打小熊 。在被殴打过程中 。小熊捅了周某一刀 。致周某当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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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随便观点:
第一 。年满15周岁的少年 。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
(1)未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需负刑事责任 。
(2)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罪名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二 。小熊在遭到殴打过程中 。持刀捅死周某的行为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对于这起突发事件 。目前的案情仅有警方通报 。具体情况不明 。但根据这份警方通报 。我们已经能从中获得一些信息 。
(1)死者周某是辍学的无业人员 。辍学后又与另外两名无业人员 。挑衅并殴打曾经的同学 。由此可见 。很可能不是什么正经少年 。应当属于坏孩子 。小流氓 。
(2)作为学生的小熊 。面对三个同龄小流氓的殴打 。如果仅凭徒手的本事 。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他只是个普通学生 。不具备以一打三的能力 。
(3)无论小熊手里的这把刀是从哪里来的 。他持刀捅向周某的目的 。是为了自卫 。即 。假如周某三人没有殴打他 。小熊就不会捅人 。假如小熊有能力反抗 。他也不会采取这种危险的手段 。反抗三个小流氓的殴打 。
(4)小熊用刀捅死对方的时候 。正在遭受对方的不法侵害 。
【说了以上这些 。笔者想表达什么意思呢?笔者想表达的是 。学生小熊的行为 。应当 。或者很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 。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
以上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 。
【关于构成正当防卫在法律上的四大要素 。这里不展开分析 。但可以肯定 。除了“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其他三条完全符合 。剩下的一点问题 。就是是否“过当” 。】
第三 。小熊持刀捅死对方 。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
答案是 。假如小熊的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就是正当防卫 。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超出一定限度 。就构成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 。
笔者认为 。小熊的行为 。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原因太简单了 。当一名15岁的正常学生 。遭到三个同龄小流氓的围殴 。他无法做到很精确的控制自己的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 。不应对他要求太严 。
试想 。当三个人围着一个人殴打时 。这个被打的人 。肯定已经处于狼狈招架的状态 。他有机会拿刀反击 。已经不容易 。怎么可能去注意用刀捅出去的力量 。角度 。
如果对这名被打学生要求太高 。就是对小流氓们的放纵 。
结束语:假如以上基本情况没有变化 。小熊在遭到周某等三个小流氓的殴打时 。迫不得已用刀反抗 。不慎将周某刺死 。他的行为就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 。三个小流氓去欺负别人 。自己丢了命也是该死 。
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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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三个人一看 。立马跑了 。小店老板一看情况不妙 。马上报警 。警车随后过来 。带走等在原处的熊同学 。
16岁的熊同学自卫失手 。你们觉得应该怎么判?
其他观点:
2018年3月27日中午12时20分许 。犯罪嫌疑人熊某(男。2002年10月出生 。学生)在林角落某小吃店玩时 。遇到被害人 周某(男 。2002年7月出生。无业)等一行3人。周某质问熊某引发争执。周某等人上前殴打熊某 。殴打过程中熊某捅了周某一刀 。致使周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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