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刑事判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刑事判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刑事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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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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