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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条件是什么,构成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 , 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 , 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 , 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 , 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 , 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 , 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3]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 , 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
可以适用自首的刑事案件,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 , 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
自首是一种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 而准自首是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交代其余犯罪事实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是属于犯罪后良好的表现行为 。当然,自首的行为会比准自首获得更多的宽容处理 。在此建议大家,如果发生犯罪行为一定要主动承担责任 , 选择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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