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最高院盗伐林木罪解释有哪些主要内容】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 , 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 ,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十种食物让你告别大象腿 什么是大象腿
- 绝对值运算法则 绝对值运算法则介绍
- 日语等级 日语等级划分
- 阴阳师决战平安京怎么进
- 数据服务器出现异常的原因是什么? 数据服务器异常是怎么回事
-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模板
- 孩子安全意识差怎么办
- 查看服务器电源信息 服务器电源功率怎么查找
- 2021大年初三长途客车通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