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写遗嘱比较好 一般遗嘱留几份比较好?


什么时候写遗嘱比较好 一般遗嘱留几份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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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写遗嘱比较好 一般遗嘱留几份比较好?】一、一般遗嘱留几份比较好
一般遗嘱留一份比较好,也可以留下多份 。不管留几份遗嘱,都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二、无效性的遗嘱都有哪些
常见无效性的遗嘱如下:
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 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 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 , 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在现实中,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形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并不冲突 , 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 。
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 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5、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分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6、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7、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某些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 , 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
8、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 , 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 , 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法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 , 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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