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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没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吗?
监视居住没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1.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
【监视居住没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吗?】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取保候审比监视居住轻 。对于那些被保释候审的人 , 刑事诉讼法要求他们履行一些不妨碍诉讼的义务,并禁止他们未经批准离开他们居住的城市和县 。然而,生活在监视之下的人受到更大的限制 。除了不干涉诉讼程序外 , 未经批准,他们不得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指定住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
2.限制个人自由的期限各不相同 。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一旦在实际执行中采用 , 很难撤销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 , 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为此,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3.适用条件不同 。
(1)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
(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被保释候审,将不会有社会危险 。
(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审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
(五)持有不需要逮捕但可以逃避调查的有效出境证件 。
(2)住宅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不能自理的 。
(2)孕妇或不如婴儿的妇女 。
(3)是无法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 。
(4)当拘留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解决时 , 需要监视居住 。
(5)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案的特殊需要 , 采用监视居住较为适宜 。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4.执行位置不同 。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居住的城市或县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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