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最高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解释规定具体有哪些主要内容】(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 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
- 移动商务专业的就业方向? 移动商务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
- 痔疮可以吃玉米吗 得了痔疮能不能吃玉米
- 虚拟机更换操作系统 虚拟机怎么换服务器
- 手机怎样查驾考成绩查询
- ipad可以托运吗
- 猫只喝水能活几天
- 鱼漂怎么调调2掉3
- 刚染完蓝黑很蓝怎么办
- 生姜可以去狐臭吗 狐臭手术哪种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