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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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在对其它作者的作品进行收录时,肯定涉及到版权的授权问题,是需经原作者同意的,并且还涉及著作权费的相关问题 。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汇编作品的作者,许可或者转让作品著作权时,著作权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 。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 。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 。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
汇编作品也是具有著作权的,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征得原本的作者的同意,汇编作品的特点包括集合性还有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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