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关于拐骗儿童罪司法解释规定有什么内容】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 , 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 , 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 , 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
推荐阅读
- 苹果手机开低电量模式对电池有影响吗 苹果手机开低电量模式影响电池寿命吗
- 缙云怎么读 缙云是什么意思
- 成年鹦鹉一天喂几次
- 秋季吃什么水果 这些水果必须得吃
- 牛肉辣椒条怎么做好吃窍门
- 教师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受伤算工伤吗?
- 刑事案件赌博案件的公安追诉标准有哪些规定
- 豆角死苗烂根的原因有哪些
- 籹怎么读音,籹怎么读音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