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盗伐林木犯罪的解释会怎么样规定】
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 , 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空调维修故障代码大全
- 海尔冰箱传感器故障
- 认定工伤后但评不上级如何赔付 工伤认定了评不上级怎么赔偿
- 方太热水器三角阀漏水怎么解决,这几招教给你
- 三观正的男生特点 男生三观正的表现介绍
- 健康卫生小常识 健康卫生行为小常识有哪些
- 呵欠和哈欠有什么不同
- 儿子死后儿媳有没有继承权 儿子先死儿媳有继承权吗
- 附近哪里有售卖松下空调遥控器。,你知道怎么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