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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有责任怎么认定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 。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
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 。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 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 , 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 。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 。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 。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
行人横穿马路怎样处理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责任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所以 , 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
一、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八)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
二、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一般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 , 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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