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内容有哪些( 九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 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 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 该权利消灭 。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 ,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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