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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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第1篇: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x伟 , 男,20XX年1月11*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
被申请人:汝州市*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局做出*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书 。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汝州市*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书 。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 。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严重后果 。有充分*犯罪事实,而且参照**报刊登*《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案例 , 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人 。
*:15287402888 。
被申请人:富源县*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书》予以撤销 。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顺诈骗、*案》*控告报案材料 。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 。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申请人*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 , 贵局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 。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会计 。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名义,提供虚假不全*材料 , 于2003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
2003年8月1*至2008年7月28**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或骗取*不具法律效力*证据除外(*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 。
已经生效*(2009)富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院调取*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真实* , *院不予采信 。”“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院调取*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质证意见无异议 。” 。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人*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 。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
2008年7月28*,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 。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股份 , 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一人死亡、一人判刑 。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质*认定 。
综上所述 ,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行为构成诈骗、*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认定是错误* 。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行为 。
根据最高**《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 , 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故意使罪重*人受较轻*追诉,或者使罪轻*人受较重*追诉*;(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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