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回避制度,我国的行政回避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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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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