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鉴定申请书


撤销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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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鉴定申请书撤销鉴定申请书第1篇: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因黄蔷与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你局分别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南京医学会于20XX年 8月25*做出“南京医鉴[20XX]08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于20XX年12月27*做出“江苏医鉴[20XX]29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作为受害人黄蔷*法定监护人,我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违反医学原则,鉴定严重偏袒医方,应予撤销 。理由如下:
1、医方提供*病历严重造假,属于无效病历 。黄蔷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被医方无理拒绝 。医院不但没有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封存病历 , 反而将黄蔷*病历篡改、伪造、涂改、隐匿,致使该病历面目全非 。
从患方持有*《出院记录》复印件与医方在鉴定时提交给医学会相对应*《出院记录》看 , 两份病历内容、数字等都不一样,明显是将该病历原件隐匿后重新伪造* 。
20XX年8月7*南京鼓楼医院会诊中心对黄蔷做*骨盆平片*,报告及会诊意见:“左髋关节脱位 , 髋臼未见明显异常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 。”该会诊报告单被医方涂改为:“左髋关节脱位 , 髋臼未见明显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 。”其中被涂改*“异常”二字还依稀可见 。
此外,上述专家会诊意见是:“1、左髋关节脱位;2、左髋臼发育不良 。”而在《出院小结》中却变成了“左先天*髋关节脱位” 。
20XX年9月9*黄蔷入院当天,患方主诉是“行走不稳三月余”,这在当**《放*科*申请单》上“症状及体征”项有明确*记录 。而在医方提交给医学会*病历中,病史被改为:“发现跛行一年进行*加重”,与患方主诉严重不符 。
在医方提供*《出院小结》中记载:“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无明显不适主诉 , 恢复良好 。”并在“出院情况”一栏中*“治愈”项上打钩 。而事实是手术做了9个多小时,非常不顺利 , 术后参加手术*其他医师明确告诉患方手术失败,是主刀医师强行做*手术,且术后黄蔷左腿变短,不能行走 , 并未治愈 。术后当天黄蔷*X光片显示:“股骨头未复入髋臼内” 。
其他病历资料因患方没有事先复印而无法判断是否是原始病历,但从医方篡改《出院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情况看,医方提供*病历已经不具有真实*、原实*、完整*、合法*,已经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
医学会依据不真实*、不原实*、不完整*、不合法**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应当承担责任 。”*规定 。
2、鼓楼医院不具有开展小儿外科*资质,手术医师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主体资格 。为黄蔷主刀手术*医师是蒋青 , 蒋青是运动医学专科医师,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 , 因此黄蔷*手术不应当由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医师做 。此外,鼓楼医院是一家普通*综合医院 , 不是儿科专科医院,其诊疗科目中没有“小儿外科” , 因此,不具备开展小儿外科*骨科*手术*资质 。
3、手术医师没有实施过同类手术*经验 , 给黄蔷实施手术是在做人体试验 。如前所述,为黄蔷主刀手术*医师蒋青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从未做过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按照目前各医院通行*做法,医师实施一项新手术,必须先进修学*夫不是小儿骨科*,手术方案完全错误 , 临床经验一例没有,完全是拿病人做人体试验,是*菅人命”、“瞧这木工活做*缺德,创新吗?”、“手术不做*结果只是走路姿势不好看 , 不影响行走 , 孩子不应当付出如此惨痛*代价 , 孩子终身*已成定局” 。从患者走访*专家所评价*结论看,鼓楼医院给黄蔷实施*手术不仅仅是:“手术失败”和“不符和诊疗常规”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严重违反手术原则、残害病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是严重*犯罪行为 。
5、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手术是黄蔷目前**唯一原因 。黄蔷术前仅仅是“行走不稳三月余” , 并不是“发现跛行一年进行*加重” 。即便是有轻微“跛行” , 也只是行走姿势不好看,并不影响下肢*能,也不影响学*时*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结构等均有明显*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看到该收到条上*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 。况且 , 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 , 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钢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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