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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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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