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 , 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 , 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两高拐骗儿童罪的解释包括什么主要内容】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 , 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 或者进行居间介绍 , 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 , 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
推荐阅读
- 江西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三降一升,企退人员待遇更高
- 剪刀差是什么意思 剪刀差的解释
- 晒后背是穿衣服好还是光着好
- 东莞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 东莞市赌博的最新规定
-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的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认定
- straight是什么意思 straight是什么意思怎么读
- 色调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色调
- 企业家是什么意思 企业家的解释
- 栀子花闻多了会头晕吗 栀子花闻多了会中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