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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实施前 , 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 , 工商 , 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 , 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
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执行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 , 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执行中止 。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 , 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不太一样 。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是谁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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