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法定结束时间 刑事拘留执行起止时间


刑事拘留法定结束时间 刑事拘留执行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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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法定结束时间 刑事拘留执行起止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 , 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 , 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
若是民事主体被判处刑事处罚,此时无疑犯罪者是会被量刑的,对于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公民已经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情形,此时无疑该犯罪主体,最后若是被检察院机关判处了刑事处罚,此时是可以折抵的,但是折抵必须要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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