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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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 , 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
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 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 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 , 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 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 , 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
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 , 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 。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侵犯了他人对婚姻渴望自由的权利,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者本人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执法人员才会对案件进行立案起诉 , 并依法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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