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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 隐名股东出资部分有哪些?】一、隐名股东出资部分有哪些?
隐名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这里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查阅、复制权,表决权,分红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 。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股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 。
二、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是怎样的?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 。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 , 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 。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 。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 , 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
企业隐名股东的出资形式主要有四种,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协议,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只享受股东分红,不能有违法行为存在,隐名股东办理显名手续之后可以转让股权 , 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参加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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