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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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 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 。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 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
(二)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 , 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
(三)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 , 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押人员是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人员,因此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关押 。若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自己的职职责,擅自的释放在押人员,将会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一般将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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