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回避情形 行政许可回避规定


行政许可回避情形 行政许可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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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回避系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 , 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依法暂停其职务的行使的制度 。任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公务员在其出生地或者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任职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
从促进行政行为公正的要求看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 。但是,如果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任何非直接的利害关系都要回避 , 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实际上,有些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一定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行政程序的公正性 。因此 , 本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
【行政许可回避情形 行政许可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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