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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与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拆迁与土地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做出房屋拆迁决定?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按照评估价格支付同等金额的补偿 。
2、产权置换:异地安置 。回迁安置 。
3、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
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虽然行政拆迁是强制性的,但是民事主体对政府部门的拆迁决定是有监督权的,如果政府部门作出的拆迁决定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拆迁补偿方案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 征地单位并没有强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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