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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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一)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 号)规定,参加了自治区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 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
(二)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
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应当是自治区内具备相应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条件为:有完整的机构网点设置,覆盖区域广;有较强的事故查勘能力,能够满足工伤保险查勘工作;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强;具有丰富的政策性保险承办经验 。
为确保补充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试行期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通过评估确定3 家左右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为弥补社保经办力量不足,承办机构要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办公和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合做好工伤调查、费用审核、待遇结算等工作,保证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强化运行分析监管,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
(三)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及管理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根据行业风险类别,补充工伤保险设置三个缴费档次 。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营应当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
(四)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职工按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职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
(五)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内容
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内容为: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负担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单位职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
具体为: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 , 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给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 。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补偿金 。该两项合并支付,根据缴费标准、伤残等级按不同额度支付补偿金 。
3.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补偿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报销,按缴费档次,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设定最高限额 , 年度内医疗费累计设定最高限额 。
4.职业病医疗费补助金 。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 , 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 , 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报销,按缴费档次,年度内每人医疗费累计设定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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