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装修期间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装修管理费

装修期间物业管理费如何收
物业管理费全额收取,原因如下:1 。一般装修时发生的装修管理费要计入装修费用账户;虽然不记录装修公司的装修费,但不妨碍记录装修管理费 。如果开具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 。如果没有开装修费,那部分是不能入账的 。《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可以收取此项费用,因此此项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但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如果装修后业主没有违规装修,应该全额退还 。2.根据相关规定,3360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和使用人双方都已确定水、电、气表起止号码未移动,业主或使用人应缴纳50%的物业服务费 。装修时,三米已移动,不属于空置房范围;所以应该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资料扩展: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与其收取标准和业务量直接相关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越高 。但一方面,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受到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受到用户收入水平的限制,也受制于优质优价的原则 。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应遵循一些原则:一是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适应用户的收入水平 。按照用户的收入水平,收费标准太高,用户负担不起,也不容易得到用户的支持 。相反,如果收费标准太低,物业管理公司就会做亏本服务,这是违背市场规律的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 。提供的服务水平越高,收费标准越高 。专项服务一般高于公共服务,商业部门收费一般高于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后略有盈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亏损越多 。参考:百度百科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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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装修但未入住的房产应该如何收取物业费
物业费应当从交付时开始收取,这些费用将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业主自有部位和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养护、保洁等服务和管理 。房屋交付后,去留由业主决定 。虽然业主没有入住,但是这些公共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平摊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如果业主入住时间不长,根据物业服务的类别和内容,可以减免相应部分的物业管理费 。在实践中,一些物业小区也根据业主房屋空置时间打折或部分减免物业费 。
商铺装修期间物业费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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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装修管理费是业主因装修工程增加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量而设置的临时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装修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可以向业主收取,也可以向装修公司收取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内容为: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 。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装饰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工程的实施周期;3.许可施工时间;4.废物的清除和处理;5.住宅立面设施和防盗窗的安装要求;6.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装修管理费有的地区收,有的地区不收 。现在没有法律依据禁止或者不收,可以仔细查阅当地的规定 。信息:要装修,要交装修管理费 。很多新小区的居民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昨日,采访人员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年第110号)规定,不能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 。业主住宅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服务的,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垃圾清运费、处理费、电梯使用费等 。可以由双方协商收取 。参考:中国新闻网-石家庄规定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
四川省未装修的房屋物业管理费如何收取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1999年2月26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证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根据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专业化管理和有偿服务的企业 。顺序
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二)商品住房人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个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造;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二)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二)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楼)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对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有权依照业主公约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或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的实施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 。住宅经综合验收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的,暂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类管道、线路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保安服务、车辆管理;(三)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四)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三)住宅地下管网结构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五)依法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资料 。第二十三条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或者使负责,费用自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在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户外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由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形及其色调;(三)不得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四)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保持物业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者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六)业主转让物业后,新业主须在办妥转让手续30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七)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装饰装修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毗邻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改正并负责维修;拒不改正、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实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业主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30日内,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物业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经费包括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二十九条 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在已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代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清洗家用电器、代购商品等专项特约服务,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协商收取特约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三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住宅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帐务核算,并按年度向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侵犯业主、使用人权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或者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公共场地、绿地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第四十条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知全体业主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城市区域内的其他各类房屋建筑实施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住宅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户内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院(含围墙)以及室内粉饰等部位 。(二)住宅自用设备,是指住宅户内的门窗、卫生洁具和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各类表具等设备 。(三)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楼)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装修期间如何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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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规定吗收取一定的装修管理费是合理的,物业公司为保证装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派人进行监管,巡视 。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装修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切按照装修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物业管理处并没有规定必须交纳装修管理费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 。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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