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可以终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由哪个部门,税收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属于什么?
部门规章解读:国务院各部委组成人员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某一类事物或人发布规范性文件 。由于制配干管门的管理区域和范围不同,其内部内容也不同 。比如外经贸部是主管国家对外经贸的部门,所以有权制定《出 口 商 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同样,海关总署有权设定《海 关 审 定 进 出 口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办 法》、《海 关 对 进 出 境 旅 客 旅 行 的 自 用 物 品 的 管 理 规 定》等 。负责进出海关的人员、货物、物品 。部门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国务院行政规章 。必须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相一致 。否则,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可以终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由哪个部门,税收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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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可以终止的情形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由哪个部门,税收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相关事项 。听证会公开举行 。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当事人可以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复核 。公开听证会,允许群众旁听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结束 。1.听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是税务机关审查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或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后,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签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议,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事人在听证期间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出席听证会并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期间,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2.有权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意见 。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请自己的证人出席作证,要求质证;3.当事人有权放弃听证 。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当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税务机关;4.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中止或者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权放弃辩护权和质证权 。当事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的,应当向主持人声明 。当事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5.当事人认为听证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可以表明意见 。2.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有以下义务:1 .遵守会场纪律;2.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3.有义务回答主持人的询问,出示相关证据;4.讲话应语言文明,互相尊重,不得含有污言秽语,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2.有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呼)、代理权限和授权委托书;3.案由和要求听证的理由;4.申报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5.双方签字 。向银行付款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1.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1)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6.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7.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8.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 (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4)责令赔偿的决定 。10.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1.赔偿范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国税机关拟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含)以上罚款的,必须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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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由谁主持?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
五、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六、税务行政处罚哪些要听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见,只要你自己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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