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 156号 国税函文件哪里找,国税函2009 3号

一、请问哪里可以找到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所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http://www. Chinatax. 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index_ 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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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哪里可以找到国税函[2010] 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对应工作的通知〔201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出口货物税收对应是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电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送和回复函电 。二、自2010年9月1日起,出口货物供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答复地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查函后,不再按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附件2的格式进行答复,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附件1)的格式进行答复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9月1日前,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电系统(以下简称函电系统)发出出口货物税收函电调查函,未收到回复的,回复地税务机关不予回复 。如在2010年9月1日前未作出回复,且回复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确需函询调查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在2010年9月1日后对出口企业进行重新核查或发函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修订和升级信函和发送系统 。在函电系统升级完成前,回复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回复: (一)回复地税务机关在函电系统中采取粘贴附件的方式进行临时回复 。具体如下:1 。在通信系统的“公告栏”中下载回复表格模板 。首次打开模板文件时,应启用WORD软件中的宏设置(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下载的回复模板只能填写回复内容,格式不允许修改 。2.在函电系统中起草回复时,回复的原内容项暂不填写 。将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的回复文件作为附件粘贴在函电系统的回复上,发送回复即可 。(二)对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需要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但回复地税务机关可暂不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但需及时回复,并说明其他内容 。函电系统升级完成后,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再次回复 。五、各地在执行《管理办法》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映 。附件:1 。关于出口货物涉税调查的复函 。在WORD中启用宏的操作说明2010年8月30日
三、国税发某年某号文件 在哪里可以查到
这个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法规数据库查询,当然也可以找到度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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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税发的文在哪里查询
【国税函2010 156号 国税函文件哪里找,国税函2009 3号】财税下发的文件当然可以在财税网站上查询,财税局下发的文件在哪里,什么级别,都可以在相应的网站上查询 。其实百度也能找到 。除非没有上线文件 。
五、为什么国税函〔2012〕615号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找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急国税函〔2012〕6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企业税收分类统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部发300号文件为及时准确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起修订完善相关税收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税务统计企业分类规定(一)企业分类原则1 。税务统计的企业分类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 。2.税务统计的企业分类按年度确定 。2012年是企业分类元年 。由于时间原因,只提交年度报告 。从2013年开始将提交月度报告 。企业类型确定后,一年内各月不再进行调整 。3.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分类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征管系统中取出分类所需的数据,分别进行整理、交换和比对 。按户交换基础数据,按户比较分类结果,同一企业的分类结果在两家公司之间必须一致 。(二)企业分类标准1 。非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规定》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的分类要以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总资产三个指标为依据,结合行业特点 。考虑到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中“总资产”这一指标信息严重缺失,税务总局暂定非金融企业在税收中的分类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 。具体标准见附件1 。2.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企业具体分为五类: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 。考虑到其行业的特殊性,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现暂
定划型标准为“资产总额”单一指标 。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 企业划型的数据来源1.“从业人员”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 。各地可根据总局规定的企业划型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时间,实时从系统中提取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收入”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第1行“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3)实行核定税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个体工商户,其“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销售额”(1-12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大栏下的“应税收入”)来确定 。3.“资产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上述各指标,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四)企业划型的数据交换和认定要求为保证划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定期进行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 。交换内容为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数据、资产总额数据、个体工商户的累计销售(营业)额及相应划型结果;交换时间以及企业划型比对、认定时间,2012年确定为2013年1月31日前,其他年度确定为年后7月30日前 。数据交换方式、交换层级等具体事项,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并共同发文明确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划型结果不一致的,按规模较大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一方确定某企业为中型,另一方确定为小型,则该企业最终应确定为中型 。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 。2012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2013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4年的统计依据,2014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5年的统计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五)企业划型的特殊规定1.总分机构的划型 。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 。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总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总机构”每年 7月20日前将划型结果同时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分支机构”主动向总机构查询划型结果,并于7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 。2012年,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告知划型结果时间为2013年为1月20日前,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划型结果的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前 。划型结果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 。2.个体工商户的划型 。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按微型企业进行划型统计 。3.新办企业的划型 。在新办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新办企业进行简化处理,即对新办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首次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换算为全年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金融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 “从业人员”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 。4.非居民企业的划型 。查账征收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划型统计;核定征收的,则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中“收入总额”进行划型统计 。5. 非税务登记户的划型规定 。非税务登记户(即零散税收纳税人、车购税纳税人)均作为微型纳税人管理 。二、报表设置及报送规定(一)报表种类 。在现行税收会统报表基础上,增设《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和《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具体表式及指标口径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报送时间 。由于时间原因,2012年只编报年报,报送时间为2013年5月6日;2013年起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后6日,具体编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2〕602号) 。2012年会统报表任务更新后已于2012年8月底下发,2013年会统报表任务于2012年12月底下发,下载路径均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三)总分机构税收数据的报送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只编报总机构所缴纳的税收部分,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税收数据,应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编报 。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的清理和核实为确保划型的准确性,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应对现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中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核实和更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进行维护 。(一)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根据其主营业务,如实重新填报其所属行业,以确保现有征管系统中有关行业分类信息的准确性 。(二)对企业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同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等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进行补充采集,以满足金融企业划型的需要 。(三)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新办企业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企业最初源头信息的规范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按新的划型标准进行税收数据统计的重要性,强化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要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分类统计,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必须建立畅通高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和渠道 。(三)总、分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作,保证总、分机构划型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顺畅性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落实,严格清理、核实和规范企业基础信息,以确保企业划型和有关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附件: 1.非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2.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3.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4.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5.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类型统计月报表6.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8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六、财税发的什么几号文件,这些资料应该去哪里找,比较全主要文件有:增值税管理条例、最新文件: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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