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哪里打印,税务备案流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如何获取《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五、申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备案表》:(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2)从主管税务机关官网下载 。十二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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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
一、业务概述: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 , 除另有规定外 , 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方税务机关的 , 应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三、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所列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 。四 。办理材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公章 , 个人签名)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 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号 。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支付的下列单笔金额等于或超过5万美元(不含5万美元 , 下同)的外汇资金 , 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方税务机关的 , 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机构或个人来自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收入 , 包括交通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及许可、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 。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报酬 ,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和非资本转移捐赠、补偿、税收、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经常性转移所得;境外机构或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融资租赁租金、房地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其他合法收入 。外国投资者以国内直接投资的合法收入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超过5万美元的 , 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税务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服务贸易及其他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准备
三、疫情防控期间 ,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后 , 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盖章吗?
自2020年1月1日起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现全国电子化 。境内机构和个人可登录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 , 选择“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及其他项目备案”模块 , 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 , 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确认后提交电子税务局 , 生成电子报税信息 。税务申报电子化操作完成后 , 申报信息可在税务部门和缴款银行之间共享 , 申报人无需打印纸质申报单并在办税服务厅盖章 , 即可前往缴款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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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的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 , 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 , 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方税务机关的 , 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一)交通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及许可、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所得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二)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报酬 ,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非资本转移捐赠、报酬、税收、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经常性转移所得;(三)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融资租赁租金、房地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的外国投资者以国内直接投资的合法收入在中国再投资五万美元以上的 , 应按本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中文译本应附外文版本) , 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表格(一式三份 , 以下简称《备案表》 , 见附件1) 。如果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 , 申报人应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 但只能在第一次办理
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 , 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 , 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 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 , 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 , 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 , 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 , 在《备案表》上盖章 , 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 , 1份留存 , 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 。“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 , “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 , 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 , 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 ,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 , 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 , 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 , 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 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 , 依法追缴税款 ,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 , 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 , 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 , 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 加强信息交换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 , 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 ,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
五、异地税务局可以开具对外支付备案表吗六、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 , 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 , 以后就不用每次去了1、有如下两种情况:(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 , 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 , 但是合计超过 , 是需要备案的 。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 , 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 , 加总超过5万美金 , 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 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 , 不需要备案 。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 , 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 , 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 , 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外汇指定异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 ,  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外汇指定异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 , 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 , 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 ,  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 , 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 , 不得提前购汇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 ,  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易贷贸易项下届口 , 未经外汇局批准 ,  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经营外汇业务的异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 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 , 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 , 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 。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 应当向外汇局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 , 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 ,  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 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 。对违反本规定的 , 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 , 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 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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