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 , 应当提供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二)公安机关的证明和答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停业证明;(四)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者清算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和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被保险资产的事故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 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计算的基础上 , 对企业某一经济问题作出专业推断和客观判断而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 。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 是指企业各种资产的毁损、报废、盘亏等损失的内部证据或者责任声明 。条件:企业会计制度健全 ,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 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1)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 , 应邀请业内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五)内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六)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 , 必须查明责任者的责任并说明赔偿情况;(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具体事项的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按项目提交的具体信息:1 。货币性资产损失需提供的资料(1)现金损失:经现金托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回滚至基准日的记录);b.现金托管人对短付的说明及相关批准文件;c因管理责任 , 应有责任认定和赔偿的说明;d.涉及刑事犯罪的 , 应提供相关司法材料 。(2)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提供材料:a.申请认定的条件(符合其中一项):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或者失踪 , 其剩余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b.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 , 并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无法清偿债务;c.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因自然灾害、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b、提供法院破产公告和清算文件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和吊销证明;c.政府部门撤销、关闭等行政决定文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和失踪证明;e逾期三年以上且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f.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书、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户必须由法院判决或l证明
(工程材料的损耗比照执行)a.库存清单: a库存短缺;b.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人对存货损失的描述;d.盘亏存货价值的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和类似存货的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e.内部责任认定、责任人薪酬声明及内部批准文件 。b.报废、毁损存货:a.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 , 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单笔库存金额较大的 ,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c涉及保险理赔的 , 要有保险公司理赔的说明;企业内部存货报废和毁损的说明及批准文件;e.剩余价值的说明;(六)相关内部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企业内部批准文件 。c.被盗清单:A、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声明;c.如果涉及保险索赔 , 应有保险公司的索赔声明 。(2)固定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企业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和器具 。a.紧缺固定资产:a.固定资产盘点表;b.盘亏情况说明: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 , 企业应逐项进行专项说明 , 中介机构经专业推断和客观评估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c.内部责任认定和内部批准文件等 。b.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出具的评估证明;b.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 , 企业应逐项进行专项说明 , 并委托具有技术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 出具鉴定说明;c.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报废 。) , 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 如消防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及车辆损坏报告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测报告等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和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批准文件;e.如涉及保险索赔 , 应说明保险公司的索赔情况 。c.被盗固定资产:a.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证明材料;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情况说明;c.如果涉及保险索赔 , 应有保险公司的索赔声明 。(3)在建工程损失:包括企业因在建工程暂停、报废、拆除及相应工程材料报废或降价而发生的损失 。一、停、弃、报废、拆除在建工程等国家明令停止的建设项目文件;b.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c企业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
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 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 , 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d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B、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a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b涉及保险索赔的 , 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资产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提供资料包括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 。a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b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c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d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e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f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g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资产评估损失应提供的资料A、申请条件a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b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c企业免税改组业务 , 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B、提供资料a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b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c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d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e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A、申请条件a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b不属于政府摊派 。B、提供资料a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b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c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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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需要哪些资料一、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 ,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 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 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及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 ,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 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 ,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 ,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哪些资产损失应进行清单申报?下列资产损失 ,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 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 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专项申报需报送哪些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 ,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专项申报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 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专项申报资料要求申报的资料较多 , 如果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 , 应如何办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 , 可适当延期申报 。六、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如何进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 加强内控 , 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 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七、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 , 后又发现资产损失有漏报的情况 , 应如何处理?纳税人已进行纳税申报 , 后又发现有资产损失漏报 , 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0日前) , 可进行更正申报;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的 , 可进行补充申报 。
三、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摘要
你好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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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你好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
专业机构鉴证报告必须提供吗?
有一个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清单 , 是否就不需要准备鉴证报告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文件有哪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这要看情况 , 并不是必须要有专业机构鉴证报告 。如果有一个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清单 , 就不需要准备鉴证报告了 。
我不清楚这个是不是必须事项 , 所以请教您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 , 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里的规定 ,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 , 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也就是说 , 准备鉴证报告 , 并不是必须的事情 。
收到 , 谢谢您
好的 , 不客气 , 希望你能给个5星赞 , 愿你天天有个好心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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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内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五、资产损失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 ,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这就给资产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所称资产损失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给出了范围 ,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 包括现金损失 , 存款损失 , 坏账损失 , 贷款损失 , 股权投资损失 ,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发生损失的确认与扣除年度
根据25号公告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方可进行确认 , 什么是实际发生?如果是实物资产 , 发生损失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确认;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损失的确认 , 就会有一定难度 , 对此 , 25号公告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做了详细规定 , 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当你准备确认损失前 , 先要熟悉这一章规定内容 , “对号入座” , 只有满足条件 , 方可以进行账务处理 。因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 称作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 但符合条件的损失称作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 ,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这就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一是实际发生 , 二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对那些潜在的 , 无法确认的损失没必要确认 , 也不应当确认损失 。假如企业发生了实际资产损失 , 当年未进行确认扣除 , 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专项申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 其追补确认期限为五年 , 特殊情况 , 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大家细心阅读25号公告就会发现“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如果你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 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再在这个年度进行申报扣除 , 不能追补扣除 。特别提示 , 未经申报的损失 , 不得在税前扣除 。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 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这项规定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层层审批 , 还在申报期限上也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 。这里特别要向纳税人提示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 , 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
清单申报 , 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 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清单申报只有以下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 , 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这一点 , 笔者还要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 , 缺一不可 。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 ,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 企业拒绝改正的 , 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 , 可适当延期申报 。
三、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前前后后历经三次修改 , 先是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 , 然后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 25号公告是第一年实施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是第一次尝试 , 难免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 , 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几个需要更新的理念 。
1、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 , 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 , 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 ,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 。
2、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 , 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涉及清单式申报时 , 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3、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 有特殊要求 , 如果涉及的纳税人 , 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 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
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什么【法律分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申报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 ,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 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 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 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 , 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 , 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 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 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资产损失 , 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 为存货正常损失 , 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 , 仓储、运输失事 , 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 为存货非正常损失 , 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 , 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 , 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 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 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未全部列出)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主要包括:(了解)(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未全部列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 ,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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