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后应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14号),纳税人应在《外管证》开具之日起30日内,于实际经营活动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检查登记 。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证书作废,纳税人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且自在同一区县(自治县)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超过180日仍未完成项目建设或开发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开《外管证》,也不将检验登记转为临时税务登记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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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电子税务局涉外经济证书注册流程
三、外经证怎么网上报验
1.在百度搜索中,搜索地税局官网,比如北京地税局官网,点击搜索,然后进入官网 。2.点击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首页,就会看到相关税务的快速入口 。3.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首页右上角搜索,搜索《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在官网下载两个相应的文件,一个是管理证书,一个是信息申报表 。5.填写好相应信息后,提交地税局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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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经证报验操作流程
深圳建安企业对外经济证书办理流程说明1、首先,办理《对外营业证》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均加盖公章):1《总务处对外营业证审批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5单位证明6企业声明7合同复印件(验原件)8合同印花税复印件(验原件)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1建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2上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13上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4上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二 。外经证延期所需资料(分两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部分发票已开具,部分余额未开,外经证过期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提供给柜台的资料:1)、综合服务科即时办理的《外出业务证明审批表》2)、表格《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填写合同金额余额)3)、对外经济证明核查原件复印件(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公章)4)、合同复印件(验原件)5)、付款凭证6)、项目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票复印件7)、已开具发票复印件8)、账簿记录的工程收入或预付款项目账页复印件2 。提供给专管员的资料:1)、对外经济合作核销证明原件(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公章)2)、付款凭证3)、为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收据复印件4)、已开具的发票复印件5) 。项目收入的账页复印件或本账记录的预收账款注:一般情况下,有部分发票的对外经济证明会延期,一般情况下需要有两份对外经济证明经核实后返还,并加盖地税局公章 。(2)第二种情况,自对外经济合作证明签发之日起超过30天未在地税局做项目检查登记,或已备案但未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延迟提供的信息为:1 。提供给柜台的资料:1)、总务科办理《外出业务证明审批表》;2)、表格《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合同金额的余额);3)、涉外经济证明核销原件(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公章);2)、合同复印件(验原件);5)、对外经济文件 。提供给专管员的资料:1)、外经卡验证复印件原件(需项目地税局公章),未送检复印件1份;2)、对外经济卡未开票或未登记查验事实的证明;备注:所有未交验的外经卡必须带回一式三份办理延期;3.外经卡验证需提供的资料(外经卡验证只需由专管员办理):1 。第一种情况(已完成)外证核销复印件(三份未送检)2)、项目已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收据复印件3)、已开具的发票复印件4)、账簿记录的项目收入或预付款项目的账页复印件2)、第二种情况(未开票):1)、外证核销复印件(三份未送检)2)、外证未开票或未开票 。另外,1 。所有提供的信息必须加盖公章;2.建安合同复印件必须加盖骑缝章;3.家装公司还必须提供预算报价;4.以此类推,深圳其他税务局对外经济证明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也差不多 。提前咨询相关税务局即可 。
五、外经证报验需要带什么资料?
外证其实就是税
因为规定了《外经证》发证之日起30天内未完成检验登记的,所持证书作废,需重新办理 。要发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需要提供
【外管证报验需要什么资料 外管证报验登记在哪里,外经证怎么报验登记】以下资料:(1 )税务登记证副本;(2 )经营地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详细资料;扩展资料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参考资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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