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税务局的汇算清缴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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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税的汇算清缴具体要怎样弄??
现将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地税局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流程,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审核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2010年2月3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核(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稽核)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采用案头稽核方式,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必要的信息比对、分析、判断和更正,以有效保证纳税申报真实、合法、合理、完整、准确的征管工作 。第三条汇算清缴稽核适用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实行稽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及其文书受理岗)负责汇算清缴的审核 。第五条汇算清缴审核应当自受理年度纳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但必须在最终结算前完成 。审计后发现问题,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告知和辅导纳税人,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更正申报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审核不影响纳税人和验证机构对纳税申报表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汇算清缴审计对象第七条汇算清缴审计对象是指与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务数据、会计数据和信息,包括审计对象的内容和形式: (一)审计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所涉及的信息,主要包括:总收入(二)审计对象的形式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及其附表,主要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数据及其附表、各种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等会计数据、汇算清缴验证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汇算清缴的审核面 。对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经税务师事务所认证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原则上可以不审计;原则上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或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汇算清缴审计法律适用第九条汇算清缴适用法律: (一)适用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令[2006]第18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 《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适用程序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等税务程序法法规 。第四章汇算清缴的审核方法第十条汇算清缴的审核以案头分析为主,即比较分析纳税申报资料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之间的关系,提出问题,做出判断和结论的方法 。如需延伸至实地核查的,经当地税源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领导批准,可现场审核记账凭证,并详细记录调查核实情况 。结算支付审计分为会计处理审计和税务处理审计两个阶段 。(1)会计处理的审核阶段,主要审查会计数据的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对当期会计报告利润总额核算全过程的审核 。(二)税务处理的审核阶段,主要审查一次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序性差异)的税务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对当期年度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过程的审核 。第十一条汇算清缴的审核和调整,是指为纠正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和违反税法的税务处理而进行的调整 。调整应分为两步:会计调整和税务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 。所以考试和调剂这两步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改变顺序 。
第一步骤,会计调整,即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正确编制当期会计报告,报告当期会计利润总额 。第二步骤,纳税调整,即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进行调整,正确填报当期申报表,申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汇算清缴审核程序第十二条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接收 。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报送的下列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三)各项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备案事项的《减免税通知书》、《备案类减免税执行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八)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汇算清缴申报案头询问 。询问确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纳税人基本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一》(附件一) 。询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及其纳税调整等处理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二》(附件二) 。第十四条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 。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十一》(附件三至十一)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申报审核结论及处理 。(一)经审核未发现问题,年度纳税申报正确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十一)签署意见,受理申报,并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信息 。(二)经审核发现有资料不全、填列项目不完整,逻辑关系不正确,或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经询问和核实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嫌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底稿(三至十一)注明问题和应纠正金额,通知并辅导纳税人,自行改正,自行补充资料,调整账目,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对补正申报正确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签署意见,受理申报,并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信息 。(三)经审核发现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在收到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收到协查函的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有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汇算清缴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审核录入完毕后,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汇算清缴审核内容及要求第十七条汇算清缴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预缴纳税义务,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二)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四)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五)审核纳税人各类减免税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六)审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收入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一)审核其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二)审核其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询问方式核对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业务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必要的进行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是否存在隐瞒收入问题 。(三)审核其申报收入的正确性 。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的收入项目与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收入项目明细表相核对,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应将利润表的“补贴收入”项目金额与“营业外收入” 项目金额合并,填入主表和附表一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中,以确保主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与其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目金额相等 。(四)审核其视同销售收入、其他税收应确认收入会计不做收入核算的收入,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是否全部进行了纳税调整 。核对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是否按照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确认税收收入总额 。(五)审核其是否利用关联交易的收入项目转移利润 。第十九条扣除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一)审核其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成本费用分配、归集的核算方法是否合规、合理 。(二)审核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询问方式核对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业务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必要的进行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是否存在虚增或多计成本费用的问题 。(三)审核其申报成本费用的正确性 。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二的成本费用项目与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成本费用明细表相核对,审核成本费用是否正确申报 。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应将利润表的“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分成“其他业务支出-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税金”两项,“其他业务支出-成本”填入主表和附表二的“其他业务成本”项目中,“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填入主表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以确保主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与其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目金额相等 。(四)审核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全部进行了纳税调整 。核对附表三扣除类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分一次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对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审核,要核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报告表,以及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核对暂时性差异的上年末、下年初的结转金额是否相符 。(五)审核其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扣除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一)审核其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投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存货、长期待摊费用和商誉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审核其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缴税费等负债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二)审核其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询问方式核对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业务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必要的进行账表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是否存在虚提或多摊等加大扣除的问题 。(三)审核附表中关于资产分类和确认的正确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制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交易性房地产”中房屋建筑物部分;税收规定的“无形资产”,与会计制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商誉”和“交易性房地产” 中土地使用权部分;税收规定的“存货”,与会计制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交易性房地产” 中开发产品部分;税收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与会计准则“生物资产”中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范围一致;税收规定的“投资资产”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包括会计制度规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包括会计准则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税收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规定的范围一致 。(四)审核其申报的资产折旧、摊销和计提负债项目金额的正确性 。将《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三,以及附表九的资产原值、折旧(摊销),纳税调整项目与财务报表相核对,有必要的将明细账和总账相核对,审核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正确申报,预提的负债是否纳税调整 。(五)审核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将附表三资产调整类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和其他调整项目与附表七、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纳税调整项目相核对,审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的计提、股权投资损失等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金额 。核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报告表,以及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审核暂时性差异的上年末、下年初的结转金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一)审核其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毛利以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其纳税调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其各项涉税审批、备案等文件,并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免税所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项目的核算情况、优惠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加大纳税调减的问题 。(三)审核其纳税调整的正确性,将附表三的“账载金额”与其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表相核对,“税收金额”与其工作计算底稿和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相核对,主表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与附表三相核对,确认纳税调整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实务中的差异绝大部分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纳税人是否建立了暂时性差异登记备查簿,并对各年度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结转进行了记载 。(五)审核的纳税调整要坚持公平原则,纳税调整应当是中性的,对于税收与会计间的暂时性差异,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按规定应纳税调增,但纳税人没有纳税调增的,应要求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也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对按规定应纳税调减,但纳税人没有纳税调减的,应提醒和辅导其进行纳税调减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一)审核“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值,准确确认当期税收的亏损金额 。(二)审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 。如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应该对以前五个纳税年度亏损额和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在弥补期限内,税务机关已稽查,并作出书面的稽查结论,被稽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亏损额可以不再重新确认 。审核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转或少转亏损的问题 。将附表四与主表进行核对,与上年结转金额核对,确认弥补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三)审核“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正确性,审核境外所得用于境内亏损弥补金额计算过程,并将附表六与主表进行核对,确认弥补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有无填报错误,确认本项不得为负数 。第二十三条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审核内容及要求:(一)审核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真实性和正确性,核对其各项涉税备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对各项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减免税项目的核算情况,减免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 。(二)审核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和本年可抵免的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审核定率抵免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将附表六与主表进行核对,确认境外应纳税额和境外抵免税额是否正确申报 。(三)审核汇总纳税的预缴比例和预缴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将主表与各季度预缴分配表核对,确认预缴金额是否正确申报 。(四)审核确认企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如纳税人存在欠缴所得税款,不得办理退税手续,只能抵缴欠缴和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三、地税汇算清缴的流程补充,如果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同样需要汇算清缴 。跟国税局的政策、流程基本都一样,涉及到期限、部分资料等具体事项可能稍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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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年度汇算清缴,在地税那边,我需要该怎么做?你自己做吗?一般税务那边都会在之前开个汇算清缴会议的,会上会做一些说明和解释的,然后你按照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填写,该调整的进行调整就ok了
五、税务的年度汇算清缴怎么操作?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一、费用扣除应当有真实合法的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 。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多种多样,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纳税人自制的内部表单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类凭证等 。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及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基本依据 。假发票的提供方账外经营不纳税,接受方税前扣除侵蚀税基 。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也接受大量的假发票为使用者提供了偷逃纳税的便利,同时假发票的大量泛滥也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现象提供了便利,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土壤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违背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不合规定的票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 。二是业务虚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据或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三是在成本归集方面存在没有可信证据的现象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调查中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 。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该规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计提而未发生的各类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一些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实行效益工资制度,工资先提后发,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该如何调整,很多纳税人一直有模糊认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计提而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应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计提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多提少缴,年末留有大量余额,计提没有缴纳的“五险一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中以“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各种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目标任务奖金、职工降温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等,这些费用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了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纳税人应当分清审批与自行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不能把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扣除 。资产损失审批需关注审批程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企业发生的应审批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应关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没有按期申请审批的风险 。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 。没有申请延期又超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申请 。二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缺失的风险 。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整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审批顺利通过 。此外,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这意味着,损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批准后追补确认,但只在发生当年确认,不得滞后或提前 。五、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 。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 。(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3)非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5)有的企业将没有参与研究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有的企业将差旅费,通讯费补助、房租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用,属于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此外,《通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性的支出,都不允许计入 。六、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要分清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 。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多计当年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增 。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将购入的数台电脑、空调等一次性计入办公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的将融资租入的小轿车、ATM自动收款机、电脑等作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一次性列支;还有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按规定增加计税基础,一次性列支修理费,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等 。这些错误的处理都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及时调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资本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的划分与金额大小无关,主要与使用时间长短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 。七、业务招待费注意整理证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包括:餐费;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还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消费券、高尔夫会员卡等 。八、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 。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罚款、滞纳金等;(2)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3)一些企业在成本费用中给离退休职工(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发放补助工资、发放水电补贴、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等,有的在成本费用中报销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4)一些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如烟草行业实行业务专卖专营制度,经营执法合一,烟草专卖管理面广量大,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产生一定的协查费用 。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 。但实际执行上,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管理费用——打假经费”中列支按办案数量支付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大量的“协同办案费” 。按照相关性原则,这些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 。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此外,纳税人还应关注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避开税收风险,也可以及时调整一些业务处理方法 。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是在国税还是有在地税的?因为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地税交的,国税当然就查不到你的信息了,如果你的是在国税交所得税,那地税就查不到你所得税的信息,所以你汇算清缴也是在地税交,(这个所得税只是一个税种,它本身是没有属地的,只有被国地税分配之后才有属地,你的是分配在地税交,那它就只能在地税网上查到信息,也只能在地税汇算清缴了 。)
【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做 深圳地税汇算清缴在哪里,地税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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