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所有哪些权利,税务局权力大吗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有哪些?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所有哪些权利,税务局权力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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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以下税务检查权:1 .审计账目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实施细则》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帐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出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全部交回;在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但必须在三十日内交还 。规定新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征管 。第二,现场检查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货物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情况 。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可以检查账簿、凭证等资料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表外业务,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 。因此,现场检查是审计检查的继续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住所共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较为常见),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对该处所的检查权(此处该处所为住所),应请司法机关协助调查 。第三,指示提供信息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赋予税务机关这一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 。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必须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收到这些材料后,要列一个清单,及时归还 。四 。询问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往往要根据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或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材料,进行询问和请愿,以进一步核实执行情况,这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处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问无关的问题 。5.核实文件的权利 。指税务机关有权在车站、码头、机场、邮局等场所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应纳税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资料
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资金流动的重要信息,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是冻结、扣缴纳税人银行存款的重要前提 。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权利、冻结付款的权利和扣缴税款的权利是税务机关三项重要的、密切相关的执法权力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可以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有权调取证据 。
三、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和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情况;(三)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支票存款账户许可证书》,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嫌疑人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的调查
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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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权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锑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以下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该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通讯员:赫聪/锦州市国税局
五、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限有哪些?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b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 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d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e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f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哪些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务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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