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所得税汇缴清算怎么申报?急 , 在线等 , 谢谢!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 应以季度预缴为基础进行年度核算 , 即汇算清缴:1 。在税务网站上打开所有汇算清缴的表格 , 按照要求逐一填写 。2.最后 , 仔细检查表1中的数据是否正确 。3.准确无误后 , 确认上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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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清算汇缴 增值税清算汇缴在哪里申报,清算汇缴】二、在清算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增值税
如果有正常的销售税申报 , 没有特殊要求;如果没有销售业务 , 零申报就够了 。
三、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怎么做啊???
汇算清缴程序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 。年度终了后45天内 , 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 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减免项目、合营企业利润分享和股息所得税表等 。)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外 , 还应附以下相关材料: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及说明材料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纳税证明;d.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The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提交的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 , 对其姓名、电话、地址、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如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发生变化 , 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 , 督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 主要审核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是否齐全正确 , 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 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 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 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中如果在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遗漏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相应的修改 。c、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 , 确定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和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 或退还或冲减多缴纳的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 。主动纠正虚假申报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进行了年度纳税申报 , 如果发现申报有错误 ,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后 ,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 , 在税务机关检查之前 , 发现申报有虚假 , 可以主动申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 , 纠正错误 , 税务机关将调整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和(四)已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 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和补偿、退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 , 应当在4月底前将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 , 应当办理抵缴或者退税手续 。5]申请延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纳税人有以下特殊困难:A、自然灾害 , 如水、火、风、雷、潮流、地震等 。或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 。现金、支票和其他可用于纳税的财产 , 这使纳税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纳税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b、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的直接影响 , 或短期支付拖欠 , 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纳税 。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拖欠款项证明和违约方不能按时支付款项的证明 。
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 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详见地方税务局规定) , 并提交以下材料:延期纳税申请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的支出预算等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收到延期纳税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 , 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 , 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延伸资料:汇算清缴期: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 , 按年计算 , 按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 ,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 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欠缴税款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进行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 , 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 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申报期限可适当延长 , 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申报的纳税人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完整的所得税申报材料的 ,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 , 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可以适当延期 。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 , 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报表、资料和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决算报表 ,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 。
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 , 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⑶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包括: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 , 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坏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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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已进行清算,当月增值税如何申报按规定正常进行申报
五、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固定资产清理的增值税填在哪里?货币资金的计税基础50万 ,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50万 , 资产处置损益=0 ,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怎样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 , 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 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 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 ,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 , 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 ,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 , 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 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 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 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 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 ,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 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完整报送相关资料 , 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 ,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 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 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 , 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 , 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 , 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 ,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 , 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 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 , 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 ,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 , 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 , 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 , 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 。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 , 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 ,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 , 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 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 , 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 ,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 , 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 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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