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级标准 怎么查 纳税等级在哪里查询,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官网

一、怎么查询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1.百度搜索税务局官网,打开首页,点击右上方的登录 。2.然后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点击登录 。3.登录后,选择企业 。4.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涉税查询 。5.然后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抵税查询 。6.选择税收抵免明细查询 。7.输入详细查询后,输入查询的年份,然后点击查询 。8.点击查询后,可以看到企业的抵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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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查询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1.在网页上搜索并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打开官网后,点击页面左上方的【登录】;3.点击【登录】后,输入用户名、密码,滑动验证栏,点击【登录】;4.再次点击【登录】,选择企业名称,点击【企业录入】;5.点击企业录入,进入系统主界面,点击涉税查询 。6.点击涉税查询后,点击页面左侧的纳税信用查询;7.点击页面左侧的抵税查询,右侧会弹出一个选择框 。点击抵税明细查询 。8.点击纳税信用明细查询,然后选择要查询信用等级的年度,例如:2016年;9.选择要查询信用等级的年份后,点击页面右侧的查询按钮;10.点击页面右侧的【查询】,可以看到企业的信用等级是A、B、C、d中的哪一个 。
三、如何查询纳税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
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 。
【纳税评级标准 怎么查 纳税等级在哪里查询,纳税信用等级查询官网】?做出评估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
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
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在上一个评价年度需要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分值或直接定级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调整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

纳税人因取消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
当纳税人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告知和提醒纳税人 。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有序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一)主动披露A类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以及与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备忘录和协议的规定,逐步公开B、C、D类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信息 。
?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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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信用等级怎么查询
1.百度搜索税务局官网,打开首页,点击右上方的登录 。2.然后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点击登录 。3.登录后,选择企业 。4.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涉税查询 。5.然后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抵税查询 。6.选择税收抵免明细查询 。7.输入详细查询后,输入查询的年份,然后点击查询 。8.点击查询后,可以看到企业的抵税情况 。
五、怎么查企业税务等级
只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官网查询,不需要注册 。只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或者企业的税码,然后点击查询即可 。纳税信用等级可以分为五个信用等级,即A、B、C、D和M,这五个等级 。A级纳税信用由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超过90分、B级得分超过70分但低于90分、C级得分超过40分但低于70分、D级得分低于40分或直接定级确定 。m为新成立企业,评价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外,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为法定纳税人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当提交申请登记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所列报告、文件、证件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仅供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 。
六、如何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分数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 。做出评估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在上一个评价年度需要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分值或直接定级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调整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取消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当纳税人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告知和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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