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否近似 如何正确使用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检索

一、近似商标是如何定义的?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相似,商标图形的构成、着色、外观相似,或者文字、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外观相似 。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相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判断商标相似性的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似性和相似性的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的相似性和相似性,首先应当确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要从商标本身的形状、声音、含义、整体表达等方面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相似,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2)需要对整个商标以及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三)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 。”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第十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2)需要对整个商标以及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3)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时,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保护 。
二、如何正确认定商标的近似性
你好,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两个商标词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着色、外观相似,或者文字、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在外观上相似,或者其立体标志的形状、外观相似,或者其颜色、颜色组合相似,因此相关公众在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容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依据以下原则:(1)相关公众普遍关注的是审查标准;(2)商标的整体比较和商标的主要部分都要进行比较,比较要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要考虑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和知名度 。(4)该商标在相应产品中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0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的相似性,商标图形的构图、色彩、外观的相似性,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的相似性,三维商标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的相似性,彩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的相似性,在用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解 。近似商标的判断与相同商标的判断相似 。首先,应当确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其次要从商标本身的形状、声音、意义、整体表达等方面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似,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采用主要部分整体观察对比的方法 。商标审查有三种形式:文字商标审查、图形商标审查和组合商标审查 。字标(1)如果中文商标的汉字相同,只是字体或图案、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数字组成,只有字体或者图案不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商标由一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组成,没有意义,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顺序的外文字母组成,读音或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含义不同,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一个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组成,只有单词顺序不同,意义无明显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一个中文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只有少数汉字不同,整体无意义或意义无明显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解,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如果初始发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则需要使商标的整体区别明显,但相关公众不易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除外 。(5)一个外文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组成,仅有少数字母不同,整体上无含义或含义有明显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声母的读音和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意义不同
但在含义、字体或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只是相关公众不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八)商标词含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词由词与词重叠形成,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国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变化,如单数和复数、动名词、缩写、冠词的添加、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 。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被判刑
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图形商标(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组合商标(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近似判断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认定要点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 。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申请的商标为英文,要审查所对应的中文意思来进行比对,若英文主要构成部分有相对应的中文意思,对应的中文意思也已经有注册在先,就属于近似商标,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三、近似商标是怎样认定的?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四、近似商标是如何认定的法律分析: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 。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五、如何处理商标近似问题商标近似的问题的解决办法:1、当事人可以采取加字、换序等手段,使得在音、形、义中三个判断元素中至少有一个元素不同;2、当事人在必要时,还应当向商标局提供商标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六、商标局是如何判定近似商标的?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项: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 。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 。所谓一般购买人包括最终消费者中间商但是不包括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 。2.主体相似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 。4. 知名度原则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 。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
【商标是否近似 如何正确使用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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