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税务认定规范包括哪些事项?
纳税认定标准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纳税资格和征收方式认定的服务标准,包括5项36目 。《规范》 2.0版以税务部门前台服务为基础,涵盖了纳税人根据其申请和税务部门职权提供的服务项目,具体包括9大类76项236项服务内容和1372项服务规范 。9大类是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处理规范、纳税申报规范、优惠处理规范、认证处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 。每个类别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项目的业务描述、提交材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并标注了省、市、县、国家的地税服务项目 。最后,用“时间表”简要概括本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另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规范》 2.0版的内容,附录中对部分术语进行了解释 。以《服务事项类别表》的形式列出每个服务项目的税种、审批类型和业务级别 。与1.0版本相比,服务规范2.0版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升级和完善:一是落实了依法治税,依据法律法规对所有规范事项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二是深化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明确管理方式;三是丰富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前台”服务项目和规范,补充地税服务项目和规范;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第五,加强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自然人等纳税人;六是便于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税、省市县、审批、备案类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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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义务有哪些 全国税务机关服务规范包括哪些内容,纳税服务规范30完整版】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规范2.2版什么时候施行
自2015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0版(以下简称《规范》 2.0版) 。通过规范9大类76项236项服务项目1372个办税流程,实现了全国纳税服务一把尺子、一个标准,纳税服务走向统一 。全国统一版《规范》 2.0的实施,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规范》 2.0版以税务部门前台服务为基础,涵盖了纳税人根据其申请和税务部门职权提供的服务项目,具体包括9大类76项236项服务内容和1372项服务规范 。9大类是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处理规范、纳税申报规范、优惠处理规范、认证处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 。每个类别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项目的业务描述、提交材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并标注了省、市、县、国家的地税服务项目 。最后,用“时间表”简要概括本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规范》 2.0.
三、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已经修订了两次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 。主要是税收征收登记的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类税收的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秘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机密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纠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所需经费列入税务机关年度预算,单独核定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在审查、调整纳税定额、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中回避: (一)夫妻关系的;(2)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page] (4)亲密亲和;(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事情 。
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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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贸区企业税收征管方面有哪些举措上海自贸区10项税收创新举措,已在全国推广4月24日,在上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工商窗口,一家企业办理完注册登记后,在拿到营业执照的同时,还拿到了税务登记证 。企业的办事人员感到很惊奇:“不用去税务窗口,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就能办好税务登记证?这真是太便利了 。”过去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要先交材料、递申请,然后再接受税务部门审核 。而“网上自动赋码”在全国首创税务登记“免审核”,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同时生成税务登记证,企业开业登记与税务登记一窗办结 。上海自贸区试点一年半以来,已经出台了10项税收便利化创新举措 。除了“网上自动赋码”,还包括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等 。目前,已有267项涉税事项在自贸区内实现了通办,通办率达到99.3%;有97项纳税人常用涉税事项实现了网上自主办理 。网上信用评价也已经开展 。“上海自贸区的10项税收创新举措,税务总局深度评估后写入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表示,其中有7条作为“规定动作”已向全国推广,还有3条是作为升级规范,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落实 。同时,这10项创新举措今年要全部覆盖新三大自贸区 。四大自贸区还将试验10项创新举措“今年,税务总局还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推出新的10项创新措施,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全国复制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新10项措施包括国地办税一窗化、缴税方式多元化、出口退税无纸化、税银征信互动化、风险提示国别化等 。“新推出的10项举措,多以税收便利化为出发点,既关系到税务机关内部的整合,又涉及与其他部门的融合,改革的意味更浓、分量更重了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 。比如,实行国地税部门一个窗口办税,这在上海自贸区比较容易,因为上海国税、地税是合署办公 。而对于新的三个自贸区来说,就面临着合并办税方便纳税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全国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将具有示范作用 。出口退税无纸化,是税务机关根据海关等部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纳税人提供的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电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将大大减轻企业的办税负担 。税银征信互动化,则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建立共享机制,纳税信用等级高的A级纳税人,将在税收服务、融资贷款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 。在福建,小微企业中的A级企业,可以享受最高授信2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目前银行已发放贷款6000万元 。这样的合作,将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各部门数据的真正融合,促进政府行政效率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特别是根据企业投资贸易情况,有针对性地介绍相关国家税收制度并提示涉税风险,这是很多企业渴盼已久的 。”胡怡建认为,有了风险提示,纳税人在国际贸易往来和跨国兼并重组中能增加成功的几率 。区内区外共推改革,税收服务与监管并重“天津自贸区企业注册登记已经实现了三证合一,企业在一个窗口办理当天就能领到 。在税收便利化方面,我们想把网上电子发票个人消费这一块,下大力往前推进 。”天津市国税局局长程安亭表示 。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洪波说,美的作为消费品大型制造企业,去年网上销售额达到100亿元,网上开具发票80万张 。预计今年的网上销售额将超过160亿元 。领取发票和保管发票的工作量很大 。如果能够使用电子发票,那企业这方面的负担将大大减轻 。实际上,上海自贸区已经率先“试水”网上发票应用 。目前,已有联想商城、精准德邦和益实多电子商务三家企业,实现了在网上开发票 。试点以来,三家企业共开出近438万份发票,开票金额6.6亿元人民币 。“税务部门也要拥抱互联网,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水平 。”王军表示,自贸区内外要两条腿走路,把更多的方便留给纳税人 。此外,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纳税环境 。对税法遵从度比较好的A级企业,提供更好服务、更多便利;而对税法遵从度不好的企业,则实行黑名单制度,真正让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 。(人民日报)
五、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1997年为150亿美元,1998年达到500亿美元 。据专家预测,到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额可能会增长到3500亿—5000亿美元之间,从2000年起的10年内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完成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许多国内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网上交易开通后,就有3500项高新技术经严格挑选上了网,仅1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突破100亿大关 。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形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税收实体法的困惑 税收实体法又称税种法,任何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 。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 。电子商务应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其纳税人是谁?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外延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实体法面临着困惑和烦恼 。1.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 。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 。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特别是特许权所得,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 。(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 。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属营业税应税行为 。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 。这样,认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极其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 。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 。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 。目前,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即在线销售 。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 。而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难以确定 。对纳税环节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 。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在线交易下可能会丧失,导致税款流失 。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离线交易,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在传统交易中,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 。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 。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征税机关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在电子商务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 。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这表示有些国家可能会使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反而减少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从我国现行税法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例如,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二 税收征管法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有些人认为,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因而更难控制,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 。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比如,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 。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 。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 。[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 。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因其隐蔽的特点,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 。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 。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些情况的存在,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 。国际税收更难处理 。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 。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 。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 。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 。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 。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 。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 。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 。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 。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③]就流转税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 。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 。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应缴营业税 。[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 。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 。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 。[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 。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 。[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 。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 。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 。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 。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 。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应在税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 。[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不能操之过急 。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 。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 。虽然从法理上说,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 。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长期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 。但从近期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列我的为最佳答案吧,我在完成任务,谢谢!
六、纳税服务人员如何培养自己的胜任特征一、纳税服务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基于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特别是各地广泛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和机关效能年建设等活动,推动税务机关服务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纳税服务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一)纳税服务观念萌芽阶段:(1990年至2001年)特别是 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首次把纳税服务明确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二)纳税服务工作起步阶段:(2002年至2005年)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收工作中的税款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标志着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纳税服务逐步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2007年5月,第一次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召开,在系统总结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200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专为纳税人服务的司局级机构——纳税服务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2009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讨论制定了《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纳税服务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 。初步确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的纳税服务工作奋斗目标 。二、实现纳税服务再提升面临的主要矛盾纳税服务工作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长足的进步 。但是,与时代要求和不断变化的纳税人需求相比,纳税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一)纳税服务机制与推行全员全程服务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我们就服务谈服务,纳税服务工作主要局限于办税服务厅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社会协作、信用管理等六个方面列为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第一次使纳税服务工作囊括了税前、税中、税后全过程 。由于纳税服务贯穿了税务工作全流程,需要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共同配合,协作完成 。但是,税务部门除对办税服务厅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它方面的管理制度配合比较欠缺的矛盾开始出现 。(二)纳税人需求与服务现状间的矛盾我们的纳税服务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微笑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层面上 。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并没有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根据纳税人需求逐步改进服务手段和方式的机制尚未完全健全完善 。今年以来,笔者尝试QQ群中担任管理员,这些QQ群主要负责纳税宣传、辅导、咨询等工作,受到了许多财会人员的热捧和好评 。另外,按照省局的安排我们在上半年向纳税人开展了一次专门的服务需求调查,下表为调查主要情况 。调查内容纳税人主要选项占总纳税人比例最好的纳税服务方式是(总选项数为2)网上办理等不见面的服务65.3%最希望地税部门通过哪种方式普及税法(总选项数为6)地税网站35.9%您对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期望(总选项数为2)所有涉税事项在任何一个窗口都可以办理87.8%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最关心的是(总选项数为7)流程便捷,办事效率高32.7%您认为网上办税最需要改进的是(总选项数为5)软件程序运行快捷、稳定38.9%您最希望通过哪种方式进行咨询(总选项数为5)选项靠前的有两项:地税网站和12366热线电话49%您认为地税网站最需要改进的项目是(总选项数为4)网上咨询辅导53.1%您最喜欢使用哪种申报方式(总选项数为5)网上申报41.8%您认为在纳税服务服务场所办理何种业务耗时最多(总总选项数为为6)选项靠前的有两项:税务咨询和发票领购53.6%您对地税部门工作哪些方面评价最高(总总选项数为为8)选项靠前的有三项:税收政策宣传、涉税事项的及时提醒、办税程序的简化 。69.39%从上表分析可知,纳税人当前主要的服务需求有两种:一是希望能够有一种快捷简易的方法让他们尽快了解税法、熟悉税法,确保交明白税,不交糊涂税、冤枉税;二是地税部门要紧跟形势提高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涵 。三是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利用电子信息等新型媒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 。而这些需求我们目前还难以完全满足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间的矛盾许多税务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一方面对纳税服务认识上还不到位,工作上存在重执法轻服务现象,甚至将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对立起来,认为纳税服务必然会削弱执法的刚性、破坏执法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少数地方过于注重“社会的好评”,为求得在各类测评中取得好成绩,一味迎合参评纳税人的要求,甚至通过在执法上的让步来求得纳税人的“好评”,这样的服务是对纳税服务的曲解,违背了纳税服务的本质,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损害,也给税收执法增加了人为的困难 。(四)信息化程度不高与提高工作效率的矛盾目前税务机关的电脑设备普遍存在老、旧、坏、损等问题,如笔者所在单位的电脑就主要是2004—2006年间采购的,基本上都过了折旧期,设备老化、内存小、运行速度慢,有些新的操作软件还无法运行,工作效率难以提高 。当前地税机关的计算机运行程序主要由省局统一开发,基层工作人员操作软件有征管系统、高端查询软件、征管资料电子化、参数定税、两税比对、OA系统、服务评价系统等多个软件,有些操作软件间相互融合性不是很强,影响了工作流程的顺畅运行 。而且,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平台还没有有效整合、共享,与外界沟通不畅,信息资源的不足带来了纳税费用偏高、效率偏低等问题 。(五)素质参差不齐与提升服务水平间的矛盾各级地税机关得不到新鲜血液的补充,导致人员老化、素质参差不齐、事多人少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很多单位人均年龄超过了40岁,工作、学习积极性不强,对新知识、新技能熟悉掌握不够,既懂业务又懂外语或电脑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前台征收人员,许多单位都聘请临时工担任,这些人听话、肯干,但工资少、福利低、没有发展的空间,很难留住高素质年轻人,且他们本身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又极少,只能在日常工作中边干边学,基本上只能从事单纯的开票、办证等工作,对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权益保护等工作则难以胜任 。服务能力不高成为当前较为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纳税服务水平的再提升 。三、实现纳税服务再提升的举措(一)建立健全“大服务、一体化、大格局”服务机制将服务融于税务管理的全过程,尽快完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权益保护、社会协作、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纳税服务各方面工作摒除短板、齐头并进,形成分工协作、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设全员参与、全程服务的“大服务、一体化、大格局”服务体系 。切实强化政策服务,权利部门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努力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下级单位要注重新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尽量避免因税法变更而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税收成本的增加 。(二)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创新服务举措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发函等多种方式,定期、全方位征集纳税人服务需求,深入分析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的机制,实现纳税人需求与创新服务举措联动制 。现阶段,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逐步建立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三位一体的服务平台,努力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服务需求,使涉税事项办理变得更加简单、易行;要突出抓好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政务公开、权益维护等工作,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新政策、新税法,熟练掌握纳税申报、税收筹划,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切实保护好自身各项权利;大力规范扶持税收中介结构,完善税务代理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 。(三)努力协调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以真诚服务赢得纳税人的满意和理解,从而实现减少执法阻力,降低执法难度的目的;建议实行以信用等级定服务等级制,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重点服务,并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纳税人信用等级,帮助诚信纳税人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尽快建立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社会共享制,使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享受社会公共资源、银行信贷、向外发展扩张等方面都能受到优待,让纳税人内生诚信纳税光荣、诚信纳税划算的意识 。牢固树立公正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意识,大力推行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拨“钉子户”、清“老欠户”,让税收执法产生强大的威摄力和震撼力,使“老实纳税的人”不吃亏、不上当 。形成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的良好局面 。(四)大力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切实加大硬件投入,尽快完成计算机的更新换代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开发金税三期工程,推行全国一体的高效率地税征管软件,实现全国地税信息共享,进而实现与银行、工商、国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不断优化归并我省当前各操作软件,增强各操作软件间的相融性,确保各操作软件运行时互不干扰 。进一步开拓互联网的运用空间,逐步建立功能齐全的网上办税厅,推行网上办证、申报、开票、认证、咨询、辅导,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不断提升服务人员素质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选拔懂外语、懂电脑、业务精的优秀人才从事纳税服务工作 。加强现有纳税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逐步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努力提高服务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在选拔、任用、学习、培训以及福利待遇上,对从事纳税服务的干部进行适当倾斜,并实行纳税服务人员定期轮岗制和非征期A、B岗制,增强高素质人才从事纳税服务工作的主动性 。注重临时人员的管理培训,根据单位财力和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临时人员工资,建议对表现优秀的临时人员逐步增长合同期,直至转为长期合同工,为临时人员描绘美好的工作前景,让他们也觉得工作学习有盼头、有奔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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