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标志牌图解 如何申请路标,高速路标

一、路标怎样申请迁移手续?
申请道路标志搬迁,应当先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警支队会派人对道路标志进行搬迁 。路标个人不得移动 。
二、博物馆如何提出申请路标指示牌
博物馆内的标识应遵循“适宜性”、“协调性”、“特色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
【高速公路标志牌图解 如何申请路标,高速路标】三、申请公司指路牌需要哪些流程
向城管或环保单位申请时,会有身高、字体内容等一些要求 。看你想设置路标广告的位置 。如果在红线内,应该影响不大 。请向城管申请审批,所需材料请咨询当地城管 。其他路标,直接去广告公司就可以了 。路牌广告是道路两侧或交通要道上户外广告的重要形式 。路标广告是利用喷漆或灯箱在道路或交通要道两侧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形式 。它是户外广告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种标准化的设计 。一方面,路牌广告可以根据地域特点选择广告形式;另一方面,路牌广告可以为经常在城市中走动的常规消费者提供反复宣传,让他们印象深刻 。缺点是很多路标都位于黄金路段 。为了充分发挥广告效益,有的甚至彻夜照明,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很大,也是一种极大的能源浪费 。
四、北京如何申请安装交通路牌标志
(1)警告标志为黄色背景、黑色边缘和黑色图案 。禁令标志的The颜色为白色背景、红色圆圈、红色条、黑色图案和图案压制条,个别标志除外 。(3)蓝色背景、白色图案的指示标志 。道路上的导向标志一般为蓝色和白色,高速公路上为绿色和白色 。
五、交通路牌怎么申请移动位置?
属于当地交警的交通标志可以向当地交警队反映 。一般交警现场检查后会及时行动 。可以让交警队给交警师傅买2包烟,这样路牌就会快速移动到其他地方 。
六、请问建立路牌广告,需要通过哪几个机关部门,具体申办流程是怎样?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1998-6-9]第《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号,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持城市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路标、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设置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内;(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绘制、悬挂、张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景区、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设置要求,对重要区域、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查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审核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管理户外广告的展示和张贴 。并依法查处损坏或者不完整的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发布规划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的使用 。在户外广告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且书写规范应当准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破坏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代表性现代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区;(五)使用电杆、电信杆、电车杆和路灯杆;(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设施;(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所设置招牌广告(含企业名称招牌);(八)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设置烟草广告;(九)在非商业区域的建筑物外墙、裙楼、屋顶、栏杆、围栏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安装道路标志 。商业街的招牌广告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下列地点和场所的户外广告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机场;(2)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3)东风路、解放路、刘桦路;(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除外) 。上述场所的长期固定户外广告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图片等形式 。第十二条人行天桥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透明、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
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 。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 。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 。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 。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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