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哪些

一、企业的财产损失都包括哪些?
企业的财产损失是指资产的盘亏、毁损、短缺、被盗等损失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 。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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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资产损失?
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以货币形式出现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损失 。
三、什么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除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外,称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1.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在建工程和工程材料等 。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在建工程和工程材料等 。2.上述物质损失以外的损失称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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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损失不到税务局报备会有什么纳税风险?哪些项目需到税务局报备?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哪些】财产损失不向税务局申报的,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包括货币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投资、股权(权益)投资 。第三条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并经过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条件,且该损失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可在税前扣除 。未申报的亏损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追回,直至年度亏损扣除,追回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如计划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发生争议而不能及时抵扣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造成的资产损失、政策性性质不清造成的资产损失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回收确认期 。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追溯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如果扣除不足,将延期至下一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在扣除补偿确认损失的当年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当年的损失金额,再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次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第七条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 。第八条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其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由企业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并留存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备查;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税务资料 。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税务作者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造成的损失;(二)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以及正常报废和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向各方申报 。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批申请 。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财产损失”是指什么?汇算清缴“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列示的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另连续三年亏损是指连续三个年度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不包括当年盈利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 。例如:2008年度企业出现亏损,2009、2010年度均为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亏损,那么就符合连续三年亏损 。如果2009、2010年当中是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为亏损的,就不算连续三年亏损 。
六、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有哪些? 要明细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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