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简易征收视同销售税率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 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 。例如 , 如果在建设项目中使用自产产品 , 货物本身并不流出企业 。因此 , “将自产或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为销售 。信息:增值税征收范围1 。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货物 , 以及进口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 , 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 , 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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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下列八种业务需要应当认定为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本次营改增第十四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 下列情形视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 , 纳税人的上述业务应按规定视为销售 。
三、全面管理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何分析?
1.引言销项税与商品销售方式有一定的相关性 , 历来是税收征收的重要方面 。[1]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 需要准确核算和申报 。全面“营改增”使增值税制度更加完善 , 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 尤其是此前备受争议的视同销售情况 。是否确认收入 , 销项税额的确定 , 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变化 ,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 都是有争议的 。[2]特别是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情况下 , 是否确认收入尚无定论 。全面“营改增”后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增加到11种 , 变得更加复杂 。每种情况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 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二 。全面实证分析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情况 。对视同销售情况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 重点是税法中对视同销售和会计确认的收入的定义 , 了解两者差异的原因、各自的含义和确认条件 。销售作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入账 , 而在税务上作为销售入账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 , 确认收入和税金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 , 将销售视为销售的行为不需要相应的会计处理 , 但需要在税务上确认相关的销售 , 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 这就导致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根据CAS14收入准则[4] , 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 , 需要考虑两个条件 , 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正因为税法中没有考虑这一条件 , 就认为销售主要考虑的是是否产生增值额 , 不一定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 导致税法和会计在确认收入上的差异 。三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 与正常的销售会计相同 , 即根据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据此计算销项税 , 然后根据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 , 直接按成本结转 , 按市价或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1)寄售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被视为销售的前两种情况 。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和代销 , 即寄售和代销 。对于这种行为 , 无论是视为买断还是手续费 , 最终商品所有权转移 , 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双方可以同时确认收入和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提供寄售服务的企业 , 在营改增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要缴纳营业税 , 在营改增后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B公司主营业务不是提供寄售服务的 ,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 同时缴纳6%的增值税 。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异地移送行为 , 属于企业内部调拨商品 。该货物在企业内部流转 , 所有权权属未发生改变且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 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 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未全面“营改增”之前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5]对于此种情况 , 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性机构等都应该视同销售 。这种行为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 ,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 , 不符合收人确认条件 , 不确认收人 , 只按成本结转 。全面“营改增”之后 ,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 除了非经营活动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应缴纳增值税 。[3]由此可以看出 , 从5月1日起 , 基本不会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因此这一情形以后不会再出现 。但应该注意的是 , 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 , “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行为依然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 应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 因此在过渡期内可能依然存在这种情形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针对这一情况目前仍存在一些争议 。对于如何界定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 给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属于哪种情形以及是否均确认收入 , 均存在不同观点 。[6]本文认为应分开讨论 , 集体福利是提供给企业所有职工的福利且在企业内部使用 , 例如企业生产的粮食用于员工食堂;对于个人消费 , 是指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福利和交际应酬等 , 比如将粮食发放给员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 , 前者资产所有权权属未发生改变 ,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 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发放给职工则相反 , 所有权权属改变 , 应确认收入 。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简易征收视同销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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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视同销售行为还需要去记吗?全面实施营改增后 , 基本上所有的销售行为都归增值税管 。视同销售行为当然还是需要记账和进行税务处理的 , 没有改变 。
五、试述全面管理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情况一、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 , 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1]由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 , 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 企业需要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全面“营改增”使增值税体系更加完善健全 , 但是依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 尤其是之前就存在许多争议的视同销售情形 。是否确认收入 , 销项税额的确定 , 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变化 ,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2]尤其是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情形 , 是否确认收入依然没有定论 。全面“营改增”后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增加到11种 , 变得更加复杂 , 每种情形都应该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 确认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二、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情形实质分析对视同销售情形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 重点在于税法视同销售与会计确认收入的界定 , 理解两者产生差异的原因和各自的含义及确认条件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 , 确认收入和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 , 视同销售的行为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但在税收上就必须对相关的销售额进行确认并且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由此产生了税法与会计上的差异 。根据CAS 14收入准则[4] ,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所有权上风险报酬的转移两个条件 , 恰恰税法上不考虑这个条件 , 视同销售主要考虑的是有无增值额的产生 , 并不一定要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 这就导致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入上的差异 。三、全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各种情形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两种 , 确认收入的与正常的销售核算相同 , 即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计算销项税额 , 再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 直接按成本结转 , 同时按市价或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一)代销行为 。这一行为主要包括视同销售的前两种情形 ,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 即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 。对于这一行为 , 无论是视同买断或收取手续费何种方式 , 最终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 , 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 双方均可以确认收入 , 同时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提供代销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还需缴纳营业税 , 全面营改增之后按适用税率6%缴纳增值税;若乙公司的主营业务非提供代销服务 , 则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 同时按6%缴纳增值税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异地移送行为 , 属于企业内部调拨商品 。该货物在企业内部流转 , 所有权权属未发生改变且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 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 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未全面“营改增”之前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5]对于此种情况 , 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性机构等都应该视同销售 。这种行为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 ,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 , 不符合收人确认条件 , 不确认收人 , 只按成本结转 。全面“营改增”之后 ,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 除了非经营活动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均应缴纳增值税 。[3]由此可以看出 , 从5月1日起 , 基本不会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因此这一情形以后不会再出现 。但应该注意的是 , 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 , “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行为依然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 应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 因此在过渡期内可能依然存在这种情形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针对这一情况目前仍存在一些争议 。对于如何界定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 给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属于哪种情形以及是否均确认收入 , 均存在不同观点 。[6]本文认为应分开讨论 , 集体福利是提供给企业所有职工的福利且在企业内部使用 , 例如企业生产的粮食用于员工食堂;对于个人消费 , 是指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福利和交际应酬等 , 比如将粮食发放给员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 , 前者资产所有权权属未发生改变 ,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 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发放给职工则相反 , 所有权权属改变 , 应确认收入 。
六、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吗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符合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 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在上述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之内 。扩展资料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是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 , 因此 ,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 , 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 ,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由此可知 ,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 , 未发生产权转移 , 所以 , 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 ,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 ,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 , 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 , 因此 , 不视同销售行为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 ,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中增加了房产 , 但是 , 该房产在转作固定资产前后所有权属并未发生改变 , 都属于房地产企业所有 。因此 ,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 , 不缴纳契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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