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5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在服务中予以减免 。根据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荒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减半征收在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地税人员先后三次深入企业现场工作 。2.文化机构可以继续享受“重组优惠”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电局资助的下属事业单位 。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及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扩大信息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和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性部分剥离企业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不在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征收营业税;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经营性土地、房产房产税 。政府鼓励的新型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开办新的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参考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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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一、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和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 。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二 。廉租房税收优惠政策(一)营业税、房产税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定价和保障对象协商确定的价格,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和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和租赁给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开发商,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 。免征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和廉租住房相关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开发商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相关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5)契税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6)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捐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公益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捐赠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商,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 。免征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相关的印花税;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商,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4)契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政策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三年 。政策到期后,将完善相关内容
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方面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契税方面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方面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营业税、房产税方面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三、销售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5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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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有哪些土地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五、霍尔果斯注册影视传媒类公司有那些优惠政策主要是因为“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国家给予霍尔果斯开发区的特殊政策,令霍尔果斯在各类投资者眼里成为了香馍馍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来,超过200家影视文化或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落户,其中包括明星艺人开办的公司 。在霍尔果斯能享受如此优惠政策的不仅仅是影视传媒公司 。凡是被列入《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行业都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这个目录里有三十四个大项 。有兴趣投资创业的朋友可以好好研究哦 。对于201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且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成立1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本部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可按上缴开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0.3%给予房租补助 。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后开始纳税起3年内,每年可按上缴开发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补助 。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限额 。2.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前2年给予85%奖励,后3年给予60%奖励 。3.人才激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每类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扶植企业能享受到的税收政策优惠包括:1、五年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满再减五年;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等享地方提留50%的财政奖励;3、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90%;4、信息科技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给予50元/㎡补贴;5、高新技术产业投入设备成本,返还总投入1%财政补贴;6、总部经济类企业享5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
六、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 。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7.节能车型报告8.新能源车型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2018年7月10日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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