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公司如何募集资金?,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吗

上市公司是如何向股市募集资金的?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是指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出售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 , 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根据相应的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或注册声明中约定的条款 , 通过券商或做市商出售的 。一般来说 ,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 公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 。申请上市前 , 有限责任公司应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交易的另一个可行方法是在招股说明书或注册声明中规定 , 允许私营公司向公众出售其股票 。这些股票被认为是“可自由交易的” , 从而使企业能够满足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和交易的要求 。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有硬性规定 , 规定了自由交易股票的最低数量 。2.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向原有股东募集资金的行为 。按照惯例 , 公司发行股票时 , 新股的认购权按原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 即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3.增发股票增发股票是上市公司通过向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体投资者增发股票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发行价一般是发行前某一阶段均价的一定比例 。4.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 , 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 , 通常票面利率较低 。本质上 , 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附加了一个期权 , 允许购买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所购买的债券转换为指定公司的股票(如果股票被转换 , 将成为公司的资产 。) 。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公司如何募集资金?,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吗

文章插图
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有哪些?
向内部员工集资是可以的 。我们公司最近向内部员工集资 , 年收益10% , 也是有保障的 , 员工放心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一个专用账户(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用账户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原则:若专用账户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经交易所同意 , 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专用账户数募集投资项目数超过募集资金数的 , 也应存放在专用账户[wing1]中 , 并单独设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的期限为两周内(新协议应在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两周内签订)和一个月内(新协议也应在沪深中小企业到期或变更终止后一个月内签订) 。3.三方协议的最低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向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1)上市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门账户;(二)专用账户账号、所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3)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 并抄送保荐机构;(4)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信息;(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上市公司累计1次或12个月内从专用账户支出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提款超过5000万元或专用账户总额的20%的 , 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性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 , 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一次性或12个月内从上市公司专用账户累计提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的 , 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三次未出具银行对账单或未通知保荐机构大额支取专用账户 , 且不配合保荐机构查询、调查专用账户信息的 , 保荐机构或上市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 上市公司可以在协议解除后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4.募集资金的禁止行为 。除金融企业外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给他人、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且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没有规定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投资计划的差异超过30%时如何处理 。1.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应进行调整 。2.原投资计划和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更原因等 。1.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应进行调整 。2.原、现投资计划及实际投资进度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 。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6.置换自筹资金投资
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 3、董事会审议通过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3、保荐人发表意见4、监事会发表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1、董事会审议通过 ,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 免于程序 , 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 , 免于程序 , 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 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 , 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9、募集资金结余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 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二)保荐人发表意见(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 免于程序 ,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 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 ,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 , 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 , 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 , 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 , 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 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 ,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 每季度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 ,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 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公司如何募集资金?,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吗

文章插图
怎么合法注册公司募集资金第一、公开募集肯定不可以 。在国内能够公开募集的公司只有两类:(1)在沪深交易所已经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2)少部分已经拿到证监会批文的非上市地方银行或者国企单位 , 这类情况97年以后已经没有了 。第二、你亲戚这种情况 , 听你介绍说明公司在持续盈利方面还是不成问题的 , 关键是资金周转 , 所以希望融资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我是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的 , 解决此类问题 , 有三种解决方案:(1)通过银行或者民间资本融资 。这是债权融资 , 一般会涉及到固定资产抵押 , 如果企业流水不错而且和银行关系也还可以的情况下 , 也可能不需要抵押 。相对而言 , 银行的资金成本会低一些 。(2)直接引入专业投资人 。这是股权融资 , 股权融资不需要抵押 , 但会要求企业的有可以看得见的未来(包括成熟的团队、可持续盈利能力等) , 因为投资人看中的是未来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或者企业自己上市的可能性 , 这类方式的好处是股权融资大多不需要承担风险 , 更不需要支付像银行借款一样的利息 。(3)设立投资公司 。目前大部分地区都不能注册投资公司 , 只有广州、珠海等极少部分地区可以注册 , 而且注册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 所以大部分公司都是去买一个投资公司的空壳 。有投资公司的壳之后再去做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 备案登记成功后就可以发行产品募资了 , 但也只是向特定人群募集(即私募) , 募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 。总之 , 企业一般都是管生产和销售 , 融资这一块一般会交由专业的机构如券商去做 , 因为操作起来非常的复杂 , 希望能够帮到你 。
资本公司投资项目如何募集资金1、资本公司投资项目一般都通过成立基金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一、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 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股东的条件:一)持股5%以上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 资产质量良好;2)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 公司治理健全 , 内部监控制度完善;3)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4)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6)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 , 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 资产质量良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 ,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二、1、承诺函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 , 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2、确认书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 , 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 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4、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5、股东情况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 , 如内容填写不下 , 可另加附页)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A、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 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 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B、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 。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C、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 。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 , 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 , 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 , 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 , 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 , 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 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持股5%以下境内股东只需提供上述1-2、7-8项材料 , 自然人股东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发起协议/合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7、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人员准备情况 , 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9、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10、内部管理制度11、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 主要包括: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3)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 , 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2、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 , 还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13、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 , 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 , 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 , 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希望可以帮到你!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公司如何募集资金?,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吗

文章插图
怎样才能合法募集资金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 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 , 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二)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 , 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 , 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 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 , 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扩展资料: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也对此予以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非法集资罪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公司如何募集资金?,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吗】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