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院迟延履行金1.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8号(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规定,重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债务利息的加倍部分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部分债务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部分债务双倍利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延迟履行期每日1.751万 。第二条双倍债务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双倍债务的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双倍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对债务相应部分加倍计算利息,直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交易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变更被执行人财产价格的,计算至财产价格变更完毕之日 。因非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时因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和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债务双倍部分的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再清偿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以外币支付的,债务利息按该外币每日1.75%加倍计算 。但是,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双倍债务部分的利息以人民币计算的,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设定为人民币后计算 。外币折算或套入人民币的,按债务利息加倍之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中心汇率的外币,按照当日人民币对境内银行外币的中心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以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外币对美元的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的中心汇率进行套利 。第六条在执行循环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双倍债务利息 。第七条对于尚未落实的货币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于2009年3月3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第二号 。《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高川发[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执行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偿还原则按比例清偿,但执行和解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回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金额=延迟履行结算期间的结算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 。(2)延迟履行清算期间的债务利息=清算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延迟履行期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了相关解释 。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债务利息加倍部分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部分债务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部分债务双倍利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延迟履行期每日1.751万 。第二条双倍债务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双倍债务的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双倍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等等 。

迟延履行金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院迟延履行金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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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院明确执行中如何双倍计算迟延履行的惩罚性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院迟延履行金1.75】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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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何如:按裁决文书中指定你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某个人100元的人民币,你超过了指定日期未履行支付义务,你要支付200元外,还要出从超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100元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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