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哪些 免税增值税有哪些资料,增值税法定免税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1.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需要的文件有:(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份;(2)各优惠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检验合格报告,或执行标准,或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资质、环评、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规定见《全国纳税服务规范》(税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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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开免税增值税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个人免税增值税发票所需资料:1 。身份证2 。商业证书或商业合同 。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规定:“1 。除单一散装饲料和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外,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的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1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后,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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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情况可免增值税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
申请增值税减免的项目及所需资料如下,举例如下: (一)饲料企业1 。30《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已开具发票的副本 。3.销售利润明细表 。4.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 。5.购买饲料的发票复印件 。(二)饲料生产企业1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饲料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产品销售利润清单 。4.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 。(三)军工企业1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查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用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的军用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 。10《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4000.000000000004 2.残联发的《个人残疾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销售1 。原始采购发票的复印件 。2.固定资产账册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已计提折旧的资料 。3.固定资产账册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已计提折旧的资料 。(六)出售二手物品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证明所售商品是二手的证明材料 。(七)销售自产农产品1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个人需要提供《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8)避孕药品及用具销售《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9)古籍及从社会上购买的书籍《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10)残疾人假肢、轮椅、矫形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11)农膜及部分化肥的生产销售010-3000 。农业机械《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十三)销售黄金的黄金生产经营单位《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注:详情可上网搜索查看 。
五、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备案材料,系统会在备案时自然计算 。详见网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宣传资料》 。另见《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就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时不用备案就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
六、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需要哪些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哪些 免税增值税有哪些资料,增值税法定免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申请材料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见附件15);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6);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4.出口货物退税(
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 。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中:“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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